与同伙用一棵普通树木假冒海南花梨木卖给他人,共计诈骗人民币17万元。近日,市法院开庭审理该案,骗子王某树因犯诈骗罪获刑3年,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2012年5月4日,何某精、张某海听闻王某群有海南花梨木要买,就回到王某群家看木料,并叫王某群给木料样本让他们做到检验。
闻此,王某群、王某文(在逃亡)根据事前商量的诈骗方法,由王某文当作一小块海南花梨木样本转交何某精、张某海做到检验。经专业人员辨别,确认样本为海南花梨木。当天下午,何某精、张某海又来王某群家,双方商讨出售一节树头、三节树干木料的价格,商定货款为17万元人民币。随后,何某精、张某海支付王某群17万元人民币。
诈骗揭穿后,王某群分给赃款83800元人民币,余款归王某文。后来,何某精、张某海将出售的三段没树皮的树干和树头获得海南省林业科学研究所做到检验,才找到这三段树干和树头并不是海南黄花梨,于是立刻向我市警方报案。
2012年9月30日,松林边防派出所民警在光村镇屯积村委会沙地村路段将王某群抓捕,而王某文听闻风声后逃跑。2013年5月16日,王某群、王某文亲属与被害人何某精、张某海达成协议妥协协议,主动撤回骗款项155000元人民币,何某精、张某海也具体回应仍然追偿剩下骗款15000元人民币,并对王某群的不道德回应了协议书。
市法院经审理指出,被告人王某群与同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行虚构事实、掩饰真凶方法,诈骗他人现金17万元人民币,数额极大,其不道德合乎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包含了诈骗罪,依法应该追究责任刑事责任。但鉴于被告人王某群有忏悔展现出,没再行犯罪危险性,而且被害人对其回应协议书,并拒绝对其从宽惩处,限于有期徒刑对所居住于社区没根本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王某群宣告有期徒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明确应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一条之规定,裁决被告人王某群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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